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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
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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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三)倾倒垃圾、有害废渣、油类,排放污水,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四)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或者利用绿化用水清洗车辆;(五)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六)擅自用火,燃放烟花爆竹;(七)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
擅自砍伐、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致使爱损伤或死亡的,由XX按同树种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由XX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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