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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第(一)...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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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擅自砍伐、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致使爱损伤或死亡的,由XX按同树种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的,由XX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籽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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