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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适用...
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的处罚方式:由两名以上交警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处罚人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被处罚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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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四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字或者盖章的,交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以书面形式或者笔录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1、出警工作流程:接警——出警——到达现场。有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5钟、二环路外10分钟;无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15分钟、二环路外20分钟内赶到现场。 2、现场勘查工作流程:双人勘查——绘制现场图——拍照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当事人或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访问证人——拆除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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