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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证上名字的变更

2024-12-07
在夫妻的财产属于共有时,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则应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裁决。 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凭借离婚证、生效的婚姻协议、法院颁发的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前往当地房产交易所,完成过户手续的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需要携带包括房产证在内的五种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更名申请;其次,在预检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此次前来的目的,并递交所有文件资料;第三步,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确认无误后,前往相应的窗口进行后续的办理流程;最后,如果符合更名条件,将会被去除原有姓名,同时获得全新的产权登记证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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