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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执行人员挪用公款获取高利贷,高利贷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022-0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第272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 1、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2、挪用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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