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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挪用”上。所谓“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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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高利贷是否属于犯罪。但是,至少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高利贷的情节严重,可能会触犯其他的一些刑律,比如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的,违法所得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为了放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长其以放高利贷为业,或者让高利贷数额大等等,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是放高利犯了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相关知识: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四、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五、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
放高利贷是违法的。但是否涉嫌犯罪,还要看具体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涉及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对本罪的认定尺度作了详细说明(内容太长,恕不摘录)。里面,均未涉及高利贷行为。 所以,一般的观点是: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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