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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应视为承认和接...
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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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上,你作为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不能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一般是指被告 第三人属于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之中支持原告或者支持被告,所以不享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认为管辖有错误的话,完全可以不用参加到本诉之中去,而另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第三人都不享有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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