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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也是员工的,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向其发放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且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支付;如果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
实践中还存在着更多的分红机制,比如说各方另行商定分红比例,或采用全员分红等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分红方式;另外,股东退出机制也建议在协议中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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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么如果我们想把隐名股东转化为显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必须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才能谈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只有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不能代替明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和行为。隐名股东不得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明名股东虽然叫明名,但明名的定语并不限制其股东权利本身。他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只作用于隐名股东和明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无权处分。如果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约定股权转让义务时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投资者只能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处分股权所支付的债务。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取代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的要求,促进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黄律师:向您咨询一下。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时也在这家公司担任某个管理职位,2004年7月3日,在上班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后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在我工伤治疗的过程中,其他股东以我治疗工伤不便行使股东权利为由提出了对我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要求。此后,在我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其他股东又提出,我是公司股东,不能像普通职工那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黄律师,象我这种情况,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与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有冲突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答:这位朋友反映的情况实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作为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另一方面是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如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前者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后者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在二者权利的行使上没有任何冲突之处。如果是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甚至是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公司主张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至于股东权利,由于你处在工伤治疗期间,有些权利的行使可能会有些不便,如出席股东大会、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你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具体写明手委托人的具体权限。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故意设置障碍阻挠你行使权利,你可以转让股份或者提起诉讼。
没有注册,表示不合法,没有法人,没有主体行为人,公司不存在。剩下的就是3人共同约定做一件事罢了。 既然不在法律规范之内,那么何来保留股份与怎么保障分红的问题。涉及保障就涉及法律。主体不存在怎么对簿公堂?法律追究后的问题怎么处理?立案后的结果,是否对公务员有影响? 提问人的心态加上对两朋友看法。还有必要合作吗? 上述只是小钱,早散早好,或许彼此的芥蒂还不会很深。还能保留最后的一点情份。 没有保障的问题,协商吧!开始就是个错误,误人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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