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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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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我赞成按标价算违法所得,参照刑法对于违法所得的确定规则。 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违法所得为例,都是按照标价和销售量确定的,买卖双发实际坎了多少价,给了多少钱很难确定,所以还是统一标准比较好。 楼主认为,“要按有违法所得查处,就算不给钱,也要双方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协议,打个欠条也得。要按无违法所得查处,就要双方当面达成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可是在实践中太麻烦了,估计领导也不会同意这样做。呵呵。毕竟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严谨到这个地步。看着办算了” 补充:我不这样认为,由于违法行为而得到的债权要按违法所得查处,很合乎情理,“双方当面达成”就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不合理,因为这属于民事领域的债的免除,行为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并不等于他从来没有得到过这债权,相反,行为人放弃债权(即所谓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对于唯利是图的商家来讲,实践中也很少出现),正是建立在他有这债权的基础上。 如果楼主还不能接受的话我再从法理上加以分析,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违法行为,处罚的轻重理论上应该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楼主补充的两种情形社会危害性相当,经营者免除债务有其自己的理由,或者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受到了对方的利益,法律不必深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处理方式,应当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收回和追回的财产:(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未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依法上缴国库或者变卖或者拍卖,然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出售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后销毁;(四)对不能出售或者拍卖的危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相关厂家回收。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应退还原主的财产,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公告告知原主。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出售或者拍卖后上缴国库。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这样认定违法所得: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5.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6.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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