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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辖区内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者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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