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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未依法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和维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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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家庭应当做好经常性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自查。鼓励家庭自备简易灭火器材和自救逃生器具。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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