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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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