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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但必须是自愿捐款,不能强行摊派,须向捐款学生出具收据,并登记在册,妥善保管款项,最好的三个人公开透明,做到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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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能逼迫学生捐款,这种是违法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众所周知,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的学生是教育行为的接受者,没有义务分担学校的建设成本。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外,学生没有其他缴费义务,也没有义务为学校还债。校债是否属于捐款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暂且不考虑。首先,捐款应该是自愿的,包括自愿捐款和自愿捐款金额。家长捐赠学校认可,与老师要求家长捐赠但学校不知道,影响效果相同,影响家长和公众对教育公平的期望。人类既是社会人,又是经济人,投入了必然要注意效果,而拿人手短是人之常情,一所以育人为基础的学校,不应该接受学生的捐款。最后,我不禁好奇为什么一所公立高中会产生3000万元的债务。对于学校建设、学校预算及相关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存在如此大的债务缺口,到了老师要求高三学生至少1000元捐款的程度。出于学校财务风险防控的考虑,应提醒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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