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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但必须是自愿捐款,不能强行摊派,须向捐款学生出具收据,并登记在册,妥善保管款项,最好的三个人公开透明,做到程序规范。...
不违法,但必须是自愿捐款,不能强行摊派,须向捐款学生出具收据,并登记在册,妥善保管款项,最好的三个人公开透明,做到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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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的学生是教育行为的接受者,没有义务分担学校的建设成本。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外,学生没有其他缴费义务,也没有义务为学校还债。校债是否属于捐款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暂且不考虑。首先,捐款应该是自愿的,包括自愿捐款和自愿捐款金额。家长捐赠学校认可,与老师要求家长捐赠但学校不知道,影响效果相同,影响家长和公众对教育公平的期望。人类既是社会人,又是经济人,投入了必然要注意效果,而拿人手短是人之常情,一所以育人为基础的学校,不应该接受学生的捐款。最后,我不禁好奇为什么一所公立高中会产生3000万元的债务。对于学校建设、学校预算及相关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存在如此大的债务缺口,到了老师要求高三学生至少1000元捐款的程度。出于学校财务风险防控的考虑,应提醒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审计。
如学校修建楼梯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则属违章修建,你们可向城建部门报告,由城建部门处理,也可提起民事相邻权诉讼,要求学校排除妨碍、停止修建、回复原状。如果该建筑经过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则你们可找城建部门反映,其批准修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你们的采光通风权,影响了你们的生活,要求城建部门撤销其许可修建的行为。如果城建部门拒绝你们的正当要求,你们可对城建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城建部门批准修建侵权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建筑物间的间距规定,你们可在城建部门查阅。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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