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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定义的有关规定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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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不安事由):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其中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主要指: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丧失商业信誉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4、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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