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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共同偿还前夫隐瞒下所所借的债务,不知情的女方应怎样举证夫妻债务如何证明非用于共同生活?

2022-07-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债务如何证明非用于共同生活下面就为您解答。以一方名义所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存在着用途论与名义论之间的争议。根据用途论的观点,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均采取了这种观点。不可否认,这种用途论的观点有其优势,即对于未享受所借债务带来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较为公平,其也有弊端,即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债务用途。故而为了简化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标准,更好地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并进一步促进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放弃了用途论观点,转而采用名义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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