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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事后追究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
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找到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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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上周专门写了篇论文,叫夫妻共同债务之举证责任.现在法律界对此有很大的争议,且我国法律的规定也很模糊,但我的观点是该举证责任公平的来讲应该属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夫或妻应该证明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性投资.如果可能的话能证明借款他用来从事违法活动更好,但这类证据不好取.建议如果真走到那一步的话,通过诉讼方式让他在法院将事情讲清楚!对于收集证据的方式,我前两次已经告诉你了,试试看!有一点,不管如何,你坚持没有用他的那些钱就行!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类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程新文表示,这一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相一致。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找到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的证据。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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