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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一、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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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明确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目标。从产权归属的角度讲湖南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企转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改制后仍然保留国有独资的性质;第二、改制成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这又分为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种形式);第三、改制成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第四、改制成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其中包括被民营资本或外资收购或兼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实行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形式不同,对职工的安置方式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方式都是有所区别的。比如:职工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政策,就可以采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于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则不管职工是否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则是采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的形式。
根据我国的企业改制管理办法,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式有哪几种的答复如下:一般有分流、转岗、买断三种形式
一、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二、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国有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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