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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强制员工周末加班不得请假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的。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
可以提出诉讼的,向有关单位反应的。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规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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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值夜班若是属于加班行为,不能算旷工,属于正常上班时间的可以视做为旷工。因为各单位规定不一定,故事业单位不值夜班算不算旷工需依据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来确定,通常来讲事业单位员工也需要服从单位的管理制度,听从单位的工作安排,若是因为个人原因不便值夜班要及时向领导申请调换。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值夜班是属于加班的情形,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更不能以此辞退员工。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律师认为: 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A: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的工作日调休。(调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资计发加班费) B:工作日加点,指的是8小时下班之后又留下来工作的,这个也不能调休,只能计算加班费(按最低1.5倍标准计发) 3、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无论周末加班还是工作日加点,都可以在周期内调休,只算最后一个总的工作时间,如果总时间超过的,要算加班费,统一不得低于1.5倍标准。 4、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是以“时间”计算劳动成果,不存在“调休”问题,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无需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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