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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的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其筹...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非住宅按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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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室外墙壁、门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设备、配电电缆设备、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房管局管理,申请过程复杂。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电梯等。但《办法》规定,要支出维修基金,必须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使用建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房地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后才能完成。业主先后到相关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用银行拨款等九大事项。
可以的。只要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提供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证明; 4.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5.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6.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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