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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股权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有如下注意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无需附加条件,只要协商一致,即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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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时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三人利益因该合同的履行而遭受损害,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应当从订立合同内容的合理性、钱款交付情况、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结合当事人诉讼行为等进行目的性分析,从而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下: 1、对股东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效,基于股份或者出资产生的权利,包括受益权和表决权均应由买方继受。 2、对公司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变更公司章程或将买方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即成为新股东,凡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均归十新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须对新股东负责。 3、对第三人的效力。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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