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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核准通知书(起三个名称)可以由代理方去核准(选用不同的字号); 2、确定经营范围; 3、确定注册资本; 4、确定法人代表(法人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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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的具体条件: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过程如下: 一、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材料;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4、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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