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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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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强制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由法院视情节而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有三种法律后果。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第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第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单,即黑名单。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往往都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是就是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法院判决的结果来执行,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只要符合删除条件,就可以立即删除。一般来说,不可信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相关信息: (一)全部履行确定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不可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不可信信息。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将 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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