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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限制条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医学会不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2)医疗事故纠纷与多个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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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原则,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机制都是苍白无力的。 2、公正原则,指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公正程序而言,鉴定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当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已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其次,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也要正确客观的看待。
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鉴定原则。在实体上,必须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程序,必须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2、科学的鉴定原则。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事实很清楚。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人差异,作出鉴定结论。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清晰。3、独立鉴定原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地进行鉴定;鉴定人自己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4、合议制原则。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鉴定结论应通过一半。但鉴定过程应如实记载。5、两鉴终鉴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分为第一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行政处理上的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但是,我认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再鉴定,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至于这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支付原则,我认为应该是这样的标准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3,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4,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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