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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和假释的程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
因为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减刑程序也有所不同。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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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四点: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3、集体研究。拘留所集体研究监狱推荐名单,决定减刑人员。4、公示。公布减刑名单。如果罪犯有异议,可以向所有领导、驻地检察官投诉、通报。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被判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留、管制、缓刑的罪犯减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进行裁定。被判处死刑的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犯的减刑,相关人民法院从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依法裁定的事件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因为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减刑程序也有所不同。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由罪犯所在监狱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由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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