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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和假释的程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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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实行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检察人员应当深入罪犯劳动、生活、学习现场,通过设立检察信箱、谈话、座谈等形式,了解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重点监督以下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 (一)职务犯罪的罪犯; (二)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犯罪的罪犯; (四)服刑中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 (五)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 (六)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 (七)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 (八)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 (九)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罪犯。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监狱送交的提请减刑、假释书面材料认真审查,派员列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会议,并发表检察意见。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
1、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2、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具体的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如下: 1.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2.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3.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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