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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理论界倾向于将预售登记解释为预告登记,其效力为一种债权的保全手段,审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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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地方政府政策法规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是完全可以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屋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市政工程搬迁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商品房。虽然这类房屋的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权,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另一种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安置或购买中低价商品房(与市场价格相比)。这类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不受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转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屋。
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先要确定的是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因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在根据法律对其处理时所表现出的实际的后果是不一样的。但在确定合同效力的时候,我们常发现有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混淆情况,以为合同成立即当然有效。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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