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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
离婚时婚后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协议一致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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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符合第十七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离婚时都需要分割。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在离婚起诉状中,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的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诉讼请求会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B、C。”,这两种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有什么区别吗?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财产是双方都清楚地,但是有些财产,可能是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当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官审理发现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中,都可以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B、C”的情况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夫妻共同财产除了A、B、C,还有财产D,法官也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A、B、C进行分割裁判,而不能同时对财产D进行判决。原因是,如果判决书中对于财产D进行了处理,属于超诉讼请求判决,这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 那么,对于离婚诉讼中,发现了财产D,但是判决书没有进行分割,如何进行救济呢?有一个救济渠道,就是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是对此种情况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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