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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便执行先保全

2021-01-24
对于要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案例,一般是出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且是双方当事者争执较大的情形。在协议离婚中,由于双方处于相对冷静的状态中,要求先予交付相关权利凭证仍有可能,因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是非常有必要。   提起离婚诉讼,往往是因商谈没可能的情况下才提出的。而对于相关的财产进行保全,其实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能够促使对方回到商谈的轨道上来,认识到财产的隐瞒及转移不再可能;另一方面,即便商谈无法进行,待法院判决或最终调解后,因为财产已作保全执行起来就非常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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