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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
《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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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崔寓翔律师,你问的应该是能不能强制执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本律师认为不能强制执行。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根据民事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个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不适用强制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还可以参照“以物抵债”的规定来实现。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一种特定财产权,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被执行人也有一定的处分权,如果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用来抵偿债务。至于转移的金额,抵偿债务的额度,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来住房公积金的属性没有改变,二来债权人的利益未受到损失,不违背法律规定
有关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否则将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另一种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入,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但财产权利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4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财产,但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存款,其财产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特定条件,即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时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则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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