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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根据双边、多边反腐败国际条约,健全机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根据双边、多边反腐败国际条约,健全机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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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根据双边、多边反腐败国际条约,健全机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根据双边、多边反腐败国际条约,健全机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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