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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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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试用期内,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其他。
劳动者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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