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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强制清算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人员的组成:“...
公司注销要成立清算小组。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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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因发生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构成的基本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公司准入制度出现日益放宽的趋势,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在公司主体退出机制上,尤其是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上,却略显薄弱。公司解散清算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清算组的构成状况则直接关系到清算事务的依法顺利进行。
公司清算组的成员组成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1、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 2、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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