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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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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的确定。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再追索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承兑汇票期限: 1、承兑汇票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个月、6个月及12个月三种期限,其中以6个月的最为广泛常见,当然如果申请人要求开4个月、5个月、7个月这类的也可以,不过比较少见。 2、承兑汇票过期并不会无效,比如你2017年3月1日开的票,六个月期限,2017年9月1日到期,如果你当日没去取出来,那么当日开票申请人把敞口存进银行后,银行会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直到你来取现,不过你到期未取现,银行并不会给你计息,所以放得越久对你自己来说是越吃亏的,因此,票据到期后还是早早去取出来比较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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