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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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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 2、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 3、你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给你,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对方手里的借条实际上是一张“白条”,是“空头支票”。上次在海峡法治在线上看到类似的案例,可以查看下
借条是证明借款向出借人借款的书面凭证,一般情况下,由出借人先将所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把借条交给出借人,具体可由双方约定。 因此,如果借款人打了借条并交给出借人后,出借人没有按约定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条或撕毁借条,协商不成的,即时报警。
三十万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如您所述,这个官司可以打,但由于民间借款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建议您将详细情况告知律师,提前做好应诉准备,有备无患。如您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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