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撤销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诉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胁、恫吓、贿赂而申请撤诉都不成立;(2)申请撤诉时间必须在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行政诉讼的裁定和行政诉讼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许多区别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回诉讼后,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批准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批准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案件。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付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可以依法处理撤诉的案件,当事人违法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允许撤诉或者不按照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结束后,人民法院可以许可原告撤诉,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销诉讼的,是否允许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允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已经提起的民事纠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9人已浏览
355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