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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撤诉

2021-10-29
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回诉讼后,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批准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批准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案件。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付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可以依法处理撤诉的案件,当事人违法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允许撤诉或者不按照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结束后,人民法院可以许可原告撤诉,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销诉讼的,是否允许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允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已经提起的民事纠纷。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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