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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履行签收程序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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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履行签收程序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好用户申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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