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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持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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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履行签收程序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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