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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是可以出质的,民办学校的股权能转让的,就可以出质进行质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
学校扣押学生的毕业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学生可以首先向学校提出协商处理的意见,如果学校还是扣押,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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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风险提示:我国的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其校长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一、举办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学校,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举办者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学经费财务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请示》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主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职业培训场所面积应达到300㎡以上 6、提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应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刚和教材; 9、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称(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经历,聘用协议书。 10、教学人员名册;提供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进行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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