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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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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风险提示:我国的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其校长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风险提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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