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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的,中止执行。 2、在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人民法院则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3、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企...
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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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程序中止。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人民法院不能继续进行执行,只能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完结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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