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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下面为大家解答加快行政复议法期间修订进程:在中国,对行政复议的制度定位,争议从未停息过。从官方或准官方的态度看,也有着一个游移。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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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合法、有效的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的各类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除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法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复等规定情形可以加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外,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可以加盖行政复议专 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 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办公机构印章代替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制 作、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法函[2000]31号文 件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制作、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 使用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行政复议机关的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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