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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加快行政复议法期间修订进程:在中国,对行政复议的制度定位,争议从未停息过。从官方或准官方的态度看,也有着一个游移。一种观点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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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关系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发生或损害权益。解释性答复是对信访问题作出的答复,其作用是对问题的答复,不具有权益性。行政机关就信访问题作出的解释性答复,应当属于《信访条例》的调整对象,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所以我认为,行政机关就信访问题作出的解释性答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按《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如果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就原办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而不是答复意见。
一方面要看到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这样一种行为确实如你所说占用了大量行政诉讼资源,不利于维权进程,解决的途径要靠制度和机制如有疑问,欢迎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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