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刑规定为: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侵犯的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错误的事故应急处理,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事故结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增加重伤3人以上,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情况(2)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不能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的情况:1、决定不报告、迟报、欺骗事故情况或指导、联系相关人员不报告、迟报、欺骗事故情况2、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的情况3、伪造、事故现场、损害、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欺骗、损害其他人员、欺骗、报告、损害、损害、损害等事故的情报告、事故的情、数据、隐藏、数据、损害的情况的情况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责任的人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管理者、实际管理者、投资者和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
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6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