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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进行工作从而获得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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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5.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以上是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内容。 风险提示:企业在计算劳动者个人所得税时,涉及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应当按每个月的总的工资薪金进行计算,而不是按每次支付的工资薪金计算税率。非全日制用工同时签订几个企业的,应当告知其自行缴纳税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即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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