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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票据行为的特征有: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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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中,掺入的杂质或其他物质,都是无价值或低价值的。掺杂、掺假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掺杂、掺假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 2、掺杂、掺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方式是破坏产品的正常组成成分或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是用假的当真的。因此,掺杂、掺假行为不同于以假充真。 3、掺杂、掺假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但并不排除被掺杂、掺假的产品中仍有有效的成分。在《》颁布以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对掺杂、掺假等禁止性行为有过规范,但所对应的责任是极轻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该义务的设定,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处以重罚。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行为具体含有以下法律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以及独立性等。《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3)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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