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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
C只是有劝架义务,A将B打伤,A对B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C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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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如果你想将A和B都归为C,那么首先是要看你是成立什么样的公司,如果单单是为了便于管理,那么你可以使用同一个财务会计,分别进行独立核算,独立做账的方式进行; 如果你需要将A和B都纳入C的经营核算的话,因为A和B均是个体户性质,那么就不能纳入公司的核算范围,因此,你如果需要将该两个实体纳入C,那么应当将A和B进行变更,变更为有限公司,这样才能名正言顺; 2、对于沿用以前的名称,这是没有问题的,变更以后你还是可以沿用该名称,只是性质发生改变,名称不变是允许的,只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 3、对于以后开设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都是可以的,可以使用现目前市场所出现的一部或者二部、三部等或者某某店、某某某店的形式均可; 4、还有一个问题,你需要将A和B纳入C的管理范围,那么对于C公司的各个股东是否同意,而且利益的分配等方面都要有相应的章程和约定,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出现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不至于到时候问题出现了再进行协商,对你就会较为被动,因此,建议仔细考虑好,而且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后,制定出较为合适、有利于公司运行的章程或者协议等书面约定,这样才能更好的经营和运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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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B只须按协议履行赔偿3万元的义务即可,对于A的额外索赔,可以拒绝; 2、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如你所述“A继续通过第三人传话、电话、当面等方式要求B赔偿和信鸽协会书面意见的差额2万元,否则要把B弄进去”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但是否构成犯罪,须结合具体的情节判断;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威胁、要挟、恫吓都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主要行为人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手段索要财物,就索要敲诈勒索;电话威胁、当面口头威胁和上门威胁都算敲诈勒索的手段; 4、“如果A要求赔偿多于2万元,名义是精神补偿等,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取决于A索要2万元时,是否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敲诈勒索的手段;如你所述,办案A的行为索要敲诈勒索; 5、谅解书内容合法,一经签订就生效,A不能推翻;且该案刑事部分已经结案,能否推翻谅解书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能推翻; 6、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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