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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建...
本市建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和非上市企业托管登记中心,应当为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转让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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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市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二)综合协调、督促本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三)发布相关政策信息,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强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解决本市中小企业上市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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