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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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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对于婚外情的证据,以下五类证据可被法院采纳: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最后一条有可能会触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者其他权利,原告取证据时应慎重,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二、收集婚外情证据的注意事项第一类证据:保证书、道歉书等。对于过错方自己的叙述,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第二类证据:警方介入的嫖娼事件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不是婚外恋,实践中认定不一,这种行为无疑是违背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的,但是不是达到认定为婚外情的情况,应视此事件的影响是不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定。第三类证据:单位查实职工婚外情而对其生活作风问题的处理单位的处理一般来讲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但如果过错方对此认可,也可作为证据。第四类证据: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第五类证据:捉奸在床的影视资料影视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注意拍录的证据有被法院否认的风险,因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一)分居的原因。《婚姻法》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当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二)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三)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四)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两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是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一、收集物证注意事项1、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2、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一定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1)某些微量附着物在提取前,应先拍照,以保留原始状态和位置,尤其是附着的少量纤维物证更应拍照,再小心取走纤维,妥善保管和送检。(2)对于不易直接提取的事故物证,如有可能,可以连同载体一起提取。3、法医物证的提取极易受环境气候的影响,勘查人员应事前准备好冷藏瓶等,防止受热易腐败检材失去检验价值。4、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重要的。二、物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物证: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实物是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不仅包括可以看得见的物品,而且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量物质;不仅包括有特定形状的物品,而且包括没有特定形状的无形物,如空气、水、光线、紫外线、红外线等。在这里,有必要注意区分物品和实物,物品通常是指有特定形状、肉眼可以看到的实物,而实物包括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痕迹也属于实物的范畴。而所谓痕迹,是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遗留下的印迹。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上讲,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运动时必然要留下印迹,而无论其形状如何,肉眼是否可以看见。从表现形式来看,痕迹有笔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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